关于公布海北州州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
根据海北州司法局印发《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》的通知(北司字〔2025〕14号)要求,现将州本级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单位公告如下:
一、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
海北州公安局、海北州民政局、海北州司法局、海北州财政局、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海北州生态环境局、海北州交通运输局、海北州水利局、海北州农牧和科技局、海北州林业和草原局、海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、海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、海北州应急管理局、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海北州统计局、海北州医疗保障局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北州税务局、海北州气象局、海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海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海北州自然资源局、海北州消防救援支队。
二、依法接受委托施行行政检查主体
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将书面委托协议、受委托主体、委托的行政职权报州司法局备案,并公示上述内容后方可开展行政检查。
除上述主体外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。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;严禁检验检测机构、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;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;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、网格员、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。
特此公告!
海北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
2025年5月6日